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次部常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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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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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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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次部常务会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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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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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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